【法治宣传】第7期!一起来打卡~

2022年05月17日 08:39:49 | 来源:运城视听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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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宣传《信访工作条例》

知识点第七期

【条例云宣传】第7期!一起来打卡~  

31.应当如何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、智能化建设?

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、智能化建设,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、信息共享。

各级机关、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,使网上信访、来信、来访、来电在网上流转,方便信访人查询、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。


32.各级信访部门应如何处理信访事项?

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,应当予以登记,并区分情况,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:

(一)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、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,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;情况重大、紧急的,应当及时提出建议,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。

(二)涉及下级机关、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,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。

(三)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,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办理,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,提交办结报告。


33.信访部门应如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?

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,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,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,应当释法明理,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。


34.信访部门应如何处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?

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,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。


35.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、单位应如何处理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?

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、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,应当予以登记;对属于本机关、单位职权范围的,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;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、单位职权范围的,应当转送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,并告知信访人转送、交办去向;对不属于本机关、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,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提出。

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,有关机关、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,应当当场书面告知;不能当场告知的,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,但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不清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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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 山西政法

编辑 邵毅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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